政府擬修訂監獄規則拒不合法定目的探訪 候審在囚者禁私服備私飯

政府建議修訂《監獄規則》,明確賦權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,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探訪,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,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、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,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,以防止有人濫用有關制度,危害國家安全,威脅監獄的保安。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,過去曾發生有人濫用探訪機制,以「人道支援」為名進行探訪,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,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的監管、引起他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,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。 政府又建議,懲教署可為「主要目的」,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,或禁止探訪。有關的主要目的包括維護國家安全、防止罪案發生、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等。在專職教士探訪方面,建議在《監獄規則》中加入補充條文,賦權懲教署可考慮是否有需要為「主要目的」,對個別專職教士探訪在囚人士或舉行宗教活動上,施加限制或禁止進行有關活動。當局強調,有關建議並非要妨礙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參與宗教儀式。 另外,現時容許候審在囚人士可穿着私人衣服及可自備「私飯」的相關條文,當局建議廢除。文件指出,穿着私人衣服,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,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,或作政治表態,或組織勢力,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。 文件又指出,現行《監獄規則》讓候審在囚人士享有「私飯」的做法,源自英國相關的法例。局方認為,「私飯」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,過去亦曾因此導致爭執打鬥,考慮到時移世易,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相當完善,英國亦早在1988年已廢除了「私飯」相關規定,相關條文亦應廢除。 局方又提出,為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,建議在《監獄規則》訂立罪行,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,違者一經定罪,可被罰款2000元以及監禁6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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